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局,人民法院,公安局,信访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市综治基层基础工作暨调解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全面推动我市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根据娄市综治委《关于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机制的意见》(娄市综治委〔2006〕0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核心,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切实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调解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法院、司法行政、公安、信访行政部门的密切联系与配合,推动“三调联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既要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强调通过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又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二者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完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调解公平公正。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 1、例会制度。 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牵头,法院、调委会共同参加,每月定期召开例会,研究部署调解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协调部署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促进相互间的协作。 2、人员衔接制度 调委会聘请民事调解指导员、法院聘请民事特邀调解员和特邀陪审员实行双向互聘。一是调委会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聘任有调解经验、群众工作能力强的资深法官担任民事调解指导员,并颁发聘书;法院要筛选建立民事调解指导员人才库,供调委会选聘。二是法院要聘请当地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为民事诉讼特邀陪审员,还要从发挥作用好的调解员中邀请特邀陪审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考核,积极向法院提供、推荐调解员担任特邀调解员、特邀陪审员。 3、建立移送、函告、委托调解制度。 一是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家庭、邻里矛盾纠纷、小额的债务纠纷、小额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纠纷、山林权属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起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引导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组织调解的,立案庭将案件移送纠纷所在地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 二是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不予受理的民间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函告纠纷所在地调解委员会。 三是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案件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调解组织调解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托所属地的调委会进行调解,经调委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可以由法院依法出具调解书,也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书。对由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书的,法院要依法确认或依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做撤诉处理。 凡移送、函告、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法院要建立案件移送、函告、委托调解工作台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衔接台账。 4、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调委会要加强相互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对民事调解指导员、司法员、调解员等人员异动情况要及时互通信息,做好人员聘任工作。对民事调解指导员、民事特邀调解员、特邀陪审员的工作情况,要及时进行反馈。调解组织对法院移送、函告、委托调解的案件,要及时将调解情况向法院进行反馈。 法院对依法确认无效、撤销或者变更的案件,应及时通知调处纠纷所在地的调委会、司法行政机关,并给予评价,指出不足,提出建议和意见。 5、调解协议确认制度。 法院对因调解协议起诉的案件的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凡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法院应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对已达成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受理并按程序予以执行。 6、培训制度。 每年由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制定培训工作方案,与法院联合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法院民事调解指导员要负责对辖区的人民调解员,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制定培训计划,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对调解员的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时间不少于10天。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机制,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是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审理,要积极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旁听,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民事调解能力,促进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在适应法律上的一致性。 7、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法院要建立民事调解指导员花名册,案件移送、函告、委托调解等相应的薄册,司法行政机关、调委会要建立特邀陪审员、民事特邀调解员花名册,案件接收移交等相关薄册。调委会要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对调处的案件实行一案一卷整理归档。 8、考核奖惩制度。 各地要把此项工作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与年终评奖、评先、评优、晋级挂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每年评选民事调解指导员、优秀民事特邀调解员、优秀特邀陪审员、优秀人民调解员;对工作不负责的,要对相关部门或责任人予以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综治维稳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的衔接 1、建立警民调解室 各地要在公安派出所内或就设立调解室,有独立的办公用房,调解室的调解人员主要由调委会选派精干人员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工作,调解室主任在调委会选派的调解员中产生,负责调解室的日常工作。调解室调解人员在5人以上的,可设调解室副主任。调解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 2、案件移送制度 公安派出所、调解室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公安派出所对民事矛盾纠纷,因纠纷引发的斗殴、轻微伤害案件不须追究当事人的治安、刑事责任的,及必须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轻微刑事责任,且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直接移送调解室进行调处,公安派出所要建立案件移送薄册,进行登记。调解室要建立相应的案件接收薄册,进行登记。 3、上墙公示制度 调解室要建立移送、接案、调解、结案的工作流程,并将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实行上墙公示,增强调解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 4、调查取证协作制度 公安派出所接案后,要进行初步的调查取证,明确矛盾性质,对符合条件的方可移送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室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派出所帮助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派出所应指派专人予以配合,联合调处。 5、协助执行制度 调处成功的案件,由调委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应指派专人协助监督协议的执行,以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降低办案成本。 6、结案制度 调解矛盾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无论调解成功与否,都应进行整理归档。对调处成功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对调处不成功的,调解人员应妥善做好当事人的稳定工作,告知并积极引导当事人走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纷争,调解室要及时将调解工作情况结果反馈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要进行登记处理。 7、例会制度 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牵头,每月组织召开例会,研究部署调解工作,对上月的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对下月的工作进行安排,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调处进行讨论分析,制定具体的调解方案,限时调结。 (三)人民调解与信访行政调解相衔接的工作 1、人员选派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与信访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在信访行政机关办公地点设立“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集中接待群众性上访。 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律师、司法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选拔一些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建立参与信访工作人员花名册,为信访行政机关提供参加信访调解工作的人选,定期分批参加信访的接待、协调、调处,提供法律建议等。信访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选择。 2、信访案件移送制度 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信访案件,信访行政机关可以将案件移交纠纷所在地调委会进行调处,并建立案件移交薄册,进行登记。调委会对移交的案件,要建立相应的接收制度,并进行登记。 3、调解协作制度 对于应通过行政协调解决的案件,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行政机关应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行政协调,督促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信访当事人合理反映诉求,制止无理缠访。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指派调解员参与行政协调,帮助做好信访当事人的思想稳定工作,引导信访当事人合理合法反映情况,防止无理缠访,预防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4、结案回访制度 对信访行政机关移交的信访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主动进行调解,并将调解情况及时向信访行政机关进行反馈。对已调结的信访案件,调委会要适时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对有可能再次上访的案件,调委会要派专人负责,密切关注当事人事态的发展,进行追踪劝访。 5、例会制度 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牵头组织,每月召开定期例会,综治部门、信访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对人民调解与信访调解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互通情况信息,及时进行总结,做好下阶段工作的安排。对疑难信访案件,特别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要及时研究对策,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进行妥善处置。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并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具体抓,进行精心部署,安排精干力量,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扎实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加快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10月底,组织市综治委、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对全市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信访调解的对接联动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范围,在全市进行通报。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真正形成合力,推动我市“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形成。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