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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湘中公证处办理我市首例器官捐献声明书公证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3日 浏览次数:

 

市湘中公证处办理我市

 

首例器官捐献声明书公证

 

清明节后上班的第一天,我处办理了我市首例器官捐献声明书公证。

器官捐献人贺某今年二十三岁,身体健康,其姑姑因患尿毒症急需换肾,贺某自愿为其姑姑捐肾。接待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来意后,考虑到以前未办理过此类公证,且捐献器官事项重大、关系复杂,我处按照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进行了集体研究,搜集了有关办理器官捐献声明书公证的资料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确定了办证思路及注意事项,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捐献器官仅限于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捐献器官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器官意愿真实,自愿同意,且须了解捐献器官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签署知情同意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人体器官买卖活动。

在经过严格的姑侄亲属关系审查、充分了解申请人贺某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系其真实自愿,并取得其配偶、父母亲同意后,我处出具了《器官捐献声明书公证书》,同时,考虑该公证事项的特殊社会意义和当事人经济状况,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免除了公证费。

(市湘中公证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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